(1)應具有國家認可的企業資質和焊接質量管理體系。
(2)應具有相應資格的焊接技術責任人員、焊接質檢人員、無損探傷人員、焊工、焊接預熱和后熱處理人員。
(3)對焊接技術難或較難的大型及重型鋼結構、特殊鋼結構工程,施工單位的焊接技術責任人員應由中、高級焊接技術人員擔任。
(4)應具備與所承擔工程的焊接技術難易程度相適應的焊接方法、焊接設備、檢驗和試驗設備。
(5)屬計量器具的儀器、儀表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6)應具有與所承擔工程的結構類型相適應的企業鋼結構焊接規程、焊接作業指導書、焊接工藝評定文件等技術文件。
(7)特殊結構或采用屈服強度等級超過390Mpa的鋼材、新鋼種、特厚材料及焊接新工藝的鋼結構工程的焊接制作與安裝企業應具備焊接工藝試驗室和相應的試驗人員。